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根據(jù)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等委員會

文章摘要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jù)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jù)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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