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公安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警務輔助人員30名公告
2017年承德市興隆縣公安局招聘警務輔助人員實施方案 為緩解興隆縣公安警力不足實際,經(jīng)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按照《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冀政辦字〔2016〕209號)文件規(guī)定,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擬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警務輔助人員30名。符合安置政策政府安置后未上崗、下崗的軍隊退役人員輔警招聘另行組織(詳情咨詢縣民政局)。 一、招聘條件 1、興隆縣戶籍,男性,大專以上學歷,18-30周歲(1987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間出生),身高170厘米以上,體重不高于標準體重的25%、不低于標準體重的15%,雙眼矯正視力4.0以上,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無殘疾、紋身、重聽、色盲、口吃等,符合從事相關工作的身體條件;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 3、遵紀守法,熱愛公安工作,本人及直系親屬未受過行政、刑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曾因違法行為,被給予行政拘留、強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處罰的; 2、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曾被開除黨(團)籍的; 4、因違紀違規(guī)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5、家庭成員以及近親屬被判處刑罰,本人或家庭成員及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6、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7、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二、招聘程序 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參照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guī)定,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安局組織實施,面向社會統(tǒng)一招聘。具體招聘程序:發(fā)布公告、報名、體能測試、筆試、體檢、政審、公示、培訓、上崗。 (一)發(fā)布公告 2017年7月12日-2017年7月14日通過興隆縣政府網(wǎng)(http://www.hbxl.gov.cn)、興隆縣電視臺面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招聘信息。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1、報名時間及地點。報名時間: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地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股。 2、報名要求。報名時需提交報考人員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學信網(wǎng)學歷認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3張近期2寸免冠照片??h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上述信息進行初步審核,縣公安局對報考人員儀容、步姿、身體進行初檢,初審符合條件的方可報名,現(xiàn)場填寫報名表。 報名費100元。 (三)體能測試 測試項目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標準》,由縣公安局組織實施。體能測試時間:7月25日上午8:30分,地點另行通知。體能測試合格者,進入下一環(huán)節(jié)。 (四)筆試 1、筆試將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閱卷。 2、筆試采取閉卷答題方式。 3、筆試內(nèi)容:《公共基礎知識》,滿分100分。 4、考生領取準考證時間為7月27日8:30—17:00。 5、筆試時間:7月28日上午8:30—10:30。 6、報考人員應按照準考證上確定的考試地點、考場參加考試。參加考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二代身份證或有效期內(nèi)的臨時身份證。缺少證件的考生不得參加考試。 7、筆試地點及其他注意事項將在準考證中明確。 筆試由具有專業(yè)資質(zhì)的考試公司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五)體檢 按筆試成績由高到低順序,前30名考生進入體檢環(huán)節(jié),體檢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標準》執(zhí)行,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tǒng)一組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體檢費用自理。體檢不合格的予以淘汰,按筆試成績結(jié)果進行補錄體檢。 (六)政審 時間另行通知。本次招聘資格審查貫穿于考試招聘的全過程。凡發(fā)現(xiàn)應聘者與擬聘用崗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不符以及招聘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即取消其應聘人員資格。 (七)公示 公示內(nèi)容包括擬聘用人員姓名、年齡、籍貫、考試成績。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期間接受社會舉報監(jiān)督,舉報監(jiān)督電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股5052802,縣公安局政工監(jiān)督室5052581。公示期間收到反映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安局進行調(diào)查,對查有實據(jù)影響錄用的,不予錄用。 (八)培訓 聘用人員正式上崗前由縣公安局組織進行不少于15天的崗前培訓。 三、聘用期限 被聘用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其身份為公安機關輔警。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縣公安局與被聘用人員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含三個月試用期)。合同期滿縣公安局對被聘用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員續(xù)簽聘用合同。 四、有關待遇 1.縣政府將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給予保障。 2.警務輔助人員月工資2300元,單位負責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單位繳納部分。 3.警務輔助人員享受正常休假、帶薪年休假、婚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假期。警務輔助人員加班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的,根據(jù)受傷程度、傷殘等級享受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待遇;因工死亡或病故的,其近親屬依法享受撫恤和其他相關待遇。警務輔助人員因公(工)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guī)定的待遇。 五、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三天,或者一年內(nèi)累計超過七天的; 3.違反工作紀律或不履行工作職責,經(jīng)教育不改正的; 4.違反社會公德,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5.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嫌疑行為或人員未及時制止或報告的; 6.因工作失職導致發(fā)生嚴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7.受到社會各界或群眾投訴,查證屬實的; 8.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 9.身心狀況不適應繼續(xù)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10.根據(jù)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xù)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六、其他 本《方案》及未盡事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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